《功利主义》译者序读书笔记

功利主义作为重要的哲学理论,对近、现代社会、文化以及政治发展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了解功利主义的基本意涵和发展脉络,是理解社会文化和大众心理的重要途径。本文系笔者阅读徐大建为约翰·穆勒的《功利主义》一书所作的译者序后,进行文摘和要点整理而作。由于原文较长,纵向分析了功利主义及其他哲学理论源流,也横向对比和列举了其他理论作者提出的对功利主义的批判和质疑,遂整理此文便于复读和思考。本文内容大部分源于对译者徐大建所作序文的摘录,部分排版和要点略有修改。


西方社会思潮及功利主义理论纵览

  • 现代西方社会思潮的主流是自由主义内部分为三大派别:

    • 自由平等主义
    • 自由至上主义
    • 功利主义
  • 从方法论的角度说,最有影响的西方社会思想流派:

    • 契约论学派:发源于古代自然法学派
    • 功利主义学派
  • 当代自由主义契约论学派的基本观点:合乎道德的行为或制度应当符合正义的原则。所谓正义,简要地说就是尊重或者不侵犯个人的基本人权。因为人的理性都是相同的,所以我们可以诉诸每个人的同意,而诉诸人们的一致同意差不多也就相当于诉诸人的理性。

  • 在古代西方的自然法学派的论证:人类行为规则的根据来自上帝颁布的自然法,由天启理性得到;尽管现有的许多行为规则属于人类法,是人制定的,但它们的最终依据是自然法,是自然法根据具体现实情况的某种应用这样的论证不免使得被自然法认可的一切都带有某种神秘性乃至神圣性。

  • 近现代功利主义认识论的基础:一切知识的取舍最后都要诉诸人的日常经验而不是诉诸人的理性或上帝,伦理道德的论证也不例外。

  • 休谟(David Hume,1711-1776)的怀疑论对自然法学派进行批判,人为自然法学派的“理性”包含着三种不同的含义:

    • 对观念之间必然联系的认知,它与经验无关,所以具有绝对真的性质,但这种性质仅存在于逻辑和数学这样的同义反复的命题之中;
    • 对事物的经验性因果关系的认识,但这种因果关系并不存在必然性而仅仅是心理习惯而已;
    • 对正确的人类行为规则——特别是诸如权利、正义或自由之类的理性原则的把握,但这些所谓的理性原则其实不过反映了人们的趣味或情感而并非理性的东西所以,自然法学派所宣称的出于理性的自然法原则,其实不过是由经验根据其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的结果判断为正当的行为标准,实质上是人类情感、心理习惯和社会习俗的混合物,而非出自自然的永恒真理。
  • 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发扬了功利主义的精神。斯密的基本理论可以归纳为三个要点:

    • 人的全部行为基础是一种双重性的天赋人性人人都同时具有自利心和同情心;
    • 经济行为的目的应当是个人的自由自主的幸福生活及其必要条件国民财富的增长或社会财富最大化;
    • 第三,在这样的人性基础上,为了达到社会财富最大化的目的,基本的途径应当是基于市场经济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以及严格保护财产权利和契约义务的政治制度。
  • 亚当·斯密的功利主义精神表现在:

    • 他用经济学的语言“国民财富最大化”解释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主义的终极目的;
    • 他说明了如何在自利的人性基础上达到功利主义目的的根本途径,即通过公平竞争来获得效率的市场经济体制,从而为经济学奠定了功利主义的伦理框架。
  • 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首次对近现代功利主义作了一个比较全面的阐述。边沁认为,感觉经验是包括道德知识在内的一切知识的最根本而又真实的基础,因此,伦理道德也不能不建立在为人类经验所认可的人的趋乐避苦的本性和自我利益的追求之基础上:“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当每个人都真正得到了自己的最大利益时,社会也就达到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最大幸福原理”依赖于每个人的最大幸福之加总。于是,功利主义道德基本上就在于苦乐的计算。

  • 在边沁的理论中,开明利已主义与功利主义是一致的。

穆勒《功利主义》概览

功利主义的含义

把“功利”或“最大幸福原理”当作道德基础的信条主张,行为的对错,与它们增进幸福或造成不幸的倾向成正比。所谓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所谓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唯有快乐和免除痛苦是值得欲求的目的,所有值得欲求的东西(它们在功利主义理论中与在其他任何理论中样为数众多)之所以值得欲求,或者是因为内在于它们之中的快乐,或者是因为它们是增进快乐避免痛苦的手段。

  • 前半部分是对道德规范问题的回答:判定行为对错的唯一最终道德标准是看行为是否能够增进人的幸福或快乐。
  • 后半部分则是对人生意义问题的回答:增进快乐和避免痛苦是人生的唯一终极价值或“善”,其他任何值得欲求的东西或“善”都是为了增进快乐和避免痛苦。
  • 后者是对前者的目的的说明,是前者的基础。
  • 穆勒认为,伦理学的全部问题都可以归结为穆尔所说的:
    • 所论的对象具有本然价值吗?
    • 所论的行为是达致最好可能结果的手段吗?

“幸福”或“快乐”的定义

  • 边沁的功利主义有两个特点:
    • 幸福或快乐是同质的因此可以在人际间进行比较和加总
    • 功利主义的基础是人的趋乐避苦的本性和利己主义理论
  • 穆勒认为,功利主义所谓的“幸福”或“快乐”不是指动物的幸福或快乐,而是指人的幸福或快乐。承认某些种类的快乐比其他种类的快乐更值得欲求更有价值,在评估事物时,不论客体为何物,都考量其质量与数量。
  • 穆勒认为,功利主义并不反对自我牺牲,但反对把自我牺牲本身看作善事:“一种牺牲如果没有增进或不会增进幸福的总量,那么就是浪费。它唯一赞成的自我牺牲,是为了他人的幸福或有利于他人幸福的某些手段而做出的牺牲。”
  • 穆勒认为,功利主义与传统道德之间的关系是:

功利主义要求,行为者在他自己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之间,应当像一个公正无私的仁慈的旁观者那样,做到严格的不偏不倚。

功利主义道德标准

  • 功利主义道德标准的外在约束力:“希望从自己的同胞和宇宙的主宰那里得到恩宠,不愿在自己的同胞和宇宙的主宰那里找不痛快,以及我们对同胞的同情挚爱和对宇宙主宰的敬畏等等”
  • 功利主义道德标准的内在约束力:被我们称之为“良心”的道德感情,这种道德感情是在与同胞和谐一致的愿望这种天赋社会感情的基础上通过教育培养起来的。功利主义道德完全是符合人性的,是不难为人遵循的。
  • 穆勒认为,功利主义道德标准的证明过程有一下几个要点:
    • 证明过程要么根据原理的推理,要么是诉诸事实的。但功利主义原理只能诉诸事实。
    • 据此,需要证明事实上人生应当追求的最终目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 据此,需要证明每一个人或至少是大多数人事实上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 穆勒认为,“每个人都在相信幸福能够获得的范围内欲求自己的幸福”是一个事实,所以“我们就不仅有了合适的证据,而且有了可能需要的一切证据来证明,幸福是一种善:即每个人的幸福对他本人来说都是一种善,因而公众幸福就是对所有的人的集体而言的善。”。此处「从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幸福直接推出每个人都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缺乏论证。

功利主义理论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正义是什么

  • 穆勒认为,正义这个观念含有两种要素:
    • 行为规则
    • 赞同行为规则的情感,即正义感
  • 正义的行为规则有五种公认的正义规范:
    • 尊重或不侵犯个人的法定的权利
    • 尊重或不侵犯个人的道德的权利
    • 尊重或不侵犯个人的应得的权利
    • 尊重或不侵犯个人的约定的权利
    • 尊重或不侵犯个人的天赋的权利
  • 正义规范包含着人的权利:“任何情况,只要存在着权利问题,便属于正义的问题,而不属于仁慈之类的美德的问题”换言之,一般人所谓的正义规范,就是尊重或不侵犯他人的正当权利。
  • 穆勒认为,正义感含有两个本质要素:
    • 相信存在着某个或某些确定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者
    • 想要惩罚侵害者——此要素催生自卫冲动和同情
  • 正义观念归结为两个要素:
    • 对权利的侵犯
    • 对侵害的惩罚,或对权利的保护

正义与功利的关系

  • 正义是建立在权利或利益的基础上的,是对正当权利或利益的维护。
  • 正义是对权利的尊重,那就意味着社会对权利的保护。我们需要正义和对权利的保护,是因为这涉及到我们的最为至关重要的利益,即安全利益:

对人类的福利来说,禁止人类相互伤害的道德规则最为至关重要……因为一个人很可能并不需要别人的恩惠,但却始终需要别人不伤害自己。所以唯有那些保护每个人免受他人伤害——不论是他人的直接伤害,还是由于追求自己幸福的自由受到阻碍而遭到的伤害一的道德,才会立即成为每个人本人最为关心的东西,成为每个人最有兴趣用自己的言行努力宣传和贯彻的东西。

  • 不同的人 / 同一个人在不同的场合对公平正义有不同的看法。解决争论的依据只有功利主义原则。
  • 综上,穆勒认为,正义不是一种底线道德,而是保证人与人互不侵害的必须原则。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正义标准,故在不同的正义标准发生冲突时,取舍的标准唯有社会功利。因此,正义建基于功利之上。

穆勒的功利主义理论缺陷

  • 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1838-1900)认为,穆勒虽然强调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不是任何一个个人的幸福,但他却是从每一个人事实上追求自己的幸福出发来推出每一个人应当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此推理至少需要克服两个环节:
    • 从实际被欲求的东西推不出值得欲求的东西
    • 从个人实际上追求自己的幸福推不出个人实际上追求公众幸福
  • 西季威克认为,要从个人实际上追求自己的幸福推不出个人实际上追求公众幸福,必须加上“合理仁爱”而不能仅仅靠“自利”。这也便将功利主义与利己主义彻底区分开来(在边沁的理论中,开明利已主义与功利主义是一致的)。
  • 穆尔(G. E. Moore,1873-1958)对穆勒的功利主义证明进行了猛烈的抨击:穆勒混淆了“值得欲求的”与“实际上被欲求的”,用“实际上被欲求的”来定义“善”,试图用一种自然属性来给一种不可分析不可定义的属性进行定义,犯了一种自然主义谬误。
  • 当代自由主义契约论学派主要代表人物罗尔斯的著作《正义论》旨在构造一个能与功利主义抗衡的作为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基础的伦理体系。他对功利主义进行批判大致集中在功利主义不能说明正义这一点上:
    • 功利主义是把合理利主义运用到社会的结果,因此强调“不偏不倚的旁观者( spectator)的地位和同情”,“并不在人与人之间作出严格的区分”。
    • 功利主义属于目的论,用“善”来定义“正当”,正义作为增加“善”的手段而不关心“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而根据功利主义原则,则无法说明分配公平的问题。
  • 功利主义不承认个人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功利主义原则会导致为了多数人的利益侵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求超出自然义务的“自我牺牲的”善行,另一方面给已经更幸运的人更大幸福而牺牲一部分人的福利和自由。
  • 阿马蒂亚·森认为传统福利经济学的目的是追求功利主义的社会福利最大化:
    • 后果主义
    • 福利主义,即用效用或快乐来解释福利
    • 把社会福利解释为个人福利的加总
  • 阿马蒂亚·森认为传统功利主义有重视结果、重视福利的优点,但其以效用的总和作为社会成就的判断准则会导致:
    • 忽视基本权利等非效用因素
    • 以主观的心理感受来解释效用,忽视了与效用同样重要的主观能动方面(agency aspect)
    • 忽视了分配公平
updatedupdated2023-09-27202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