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读书笔记

极权体制下的纳粹腐败和反腐

英国历史学家理查德·格伦伯格在《十二年帝国:纳粹德国的社会史,1933—1945》一书中写道:“腐败实际上是第三帝国的组织原则。但是大多数德国公民们却不仅忽视了这个事实,而且还确实把新政权的人物当作是在严格地奉行道德廉洁。”纳粹是以严厉抨击和反对魏玛共和国腐败来获得道德号召力的,它“把民主即腐败的信念植入了德国人的集体意识之中”,但是,与纳粹自己的腐败相比,“魏玛时期的那些丑闻不过是政体的小小污点而已”。[1]

[1]Richard Grunberger, The 12-Year Reich:A Social History of Nazi Germany 1933-1945.NewYork:Holt, Rinehart and Winston,1971,p.90.


1933年后对“老战士”的“补偿”;对党员的庇护和赞助

第三帝国,“补偿”、提携同党与有组织的任人唯亲绝非纳粹统治初期的过渡现象,也绝不是仅限于所谓的“老帝国”境内。在1938年德奥合并之后,这些现象在奥地利同样愈演愈烈。按照“奥地利回归德意志帝国事务特别专员”约瑟夫·比克尔的说法,“奥斯特马克”[18]的党员有着特别强烈的“补偿情结”。这一方面表现在暴力横行的无政府主义行动、劫掠、“疯狂”征用和侵占——这些现象在1938年初是很典型的。

[18]即奥地利。从1918年3月德奥合并至1939年,其仍然保留“奥地利”的名称,随后改称“奥斯特马克”至1942年,最后改称“阿尔卑斯与多瑙帝国行省”。德文中“奥地利”有“东方帝国”的意思,“奥斯特马克”的字面意思是“东方边疆区”。


很多企业被纳粹党人占据和劫掠,犹太人和反对派的巨额财产遭到“疯狂”侵占。1938年初夏,经济与劳工部建立了“财产流通办公室”,纳粹党也组建了各式各样的职业介绍和补偿机关,把毫无法纪的个人的中饱私囊引导为有组织的庇护提携,这与“老帝国”的种种现象如出一辙:“国社党的有功之臣”得到安置,纳粹党员得到条件有利的贷款,犹太人的企业被分配给党员,再加上“雅利安化贷款”,以及所有政府许可企业(如烟草商店、彩票销售点、电影院等)系统性的对党员的优待。另外,“老战士”们还能得到金钱奖励,帝国财政部为此提供了2000万帝国马克。总的来讲,奥地利的“补偿”显露出的真面目是“微妙的报复行动”;对党员的庇护和财产再分配比在“老帝国更加彻底和严格”,尽管奥地利纳粹党人对此的解释,即对所谓“在共和国期间为了党的事业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和在“老帝国”几乎是一模一样的。


党的活跃分子们并不因自己得到庇护和赞助而感到羞耻,反而大声疾呼为自己索取“补偿”。甚至于有纳粹党干部因为没有兑现向下属做出的安排工作和提拔的诺言,而被告上纳粹党的党内法庭。1939年8月,汉堡救济部门的一名职员在纳粹党最高法庭如此控告国务秘书格奥尔格·阿伦斯:“因此,我要求,1936年8月向年资较老的党员做出的改善待遇的诺言,也应当向我本人兑现;并且,自1936年秋季以来,我因为没有得到提升而损失的薪酬,也应当补偿给我。”虽然群众对“老战士”得到的优待显然十分不满,但“老战士”们往往对自己的物质特权贪得无厌。国家警察部门报告称,有些“老战士”提出,对岗位和职务的分配应当仅与入党时间挂钩。这些人普遍相信,“老战士对任何部门的工作都是称职的,尤其是,公务机关的领导岗位并不需要专业知识”。这种完全无视个人才干的欲壑难填的心态,即便是在第三帝国的环境下也无法得到满足。虽然纳粹党极力促进党员的利益,但并非所有党员都对自己得到的待遇感到满意。这并不是因为党没有努力去照顾他们,而是因为他们的期望值和要求实在是太高了。而这样的期望值和要求也恰恰是纳粹党自身在其追随者中唤醒和促进的。


社会学家特奥多尔·盖格尔早在1932年就指出,在纳粹党人的“理想主义”宣传的光辉外表背后,藏匿着一种没有理想的理想主义,并没有把物质上的贪婪掩饰好。纳粹党人的基本态度是“绝非理想主义的”,而是“极端的经济和物质主义的”:“他们没有克服经济的、物质主义的心态,而是遮蔽着自己的物质主义。”


集中营系统与腐败

社会民主党流亡理事会的报告指出,纳粹组织内某些犯有前科的人在一个单位犯下贪腐罪行,然后为了躲避侦查就逃之夭夭,随后又混入另一个单位,再次贪赃枉法。当时民间有句流传很广的话,描述的就是这种怪现状:“没有两次贪污或诈骗前科的人,当不了财务总管。”直到1937年之后,贪腐案件的数量才慢慢减少。


接受德意志劳工阵线贿赂的还有党卫军少将克里斯蒂安·韦伯,他担任慕尼黑县议会主席、纳粹党议员和“国家社会主义运动之都”的“经济委员”。韦伯被人称为“慕尼黑的福斯塔夫23”,算是最腐化的纳粹党人之一。他的“克里斯蒂安·韦伯盛宴”穷奢极侈,光是慕尼黑市政府就为此支付了1000万帝国马克。韦伯让德意志劳工阵线临时主管卡尔掏钱,给他的宅邸建造了一个“狩猎纪念品陈列室”和一个“男主人书房”,还给慕尼黑—里姆的跑马比赛捐献了一座银奖杯。尽管韦伯收入颇丰——作为县议会主席,他能从慕尼黑市政府拿到7.2万帝国马克;经济委员的薪水是7万帝国马克;从希特勒那里拿到5万帝国马克的赠礼;从慕尼黑市政府还能领取25300帝国马克的“荣誉奖金”——但他居然让卡尔来支付自己宅邸“修理电铃导线”的区区1.5帝国马克!韦伯的所作所为很有代表性,富丽堂皇的外表和中饱私囊的贪欲竟与极度的吝啬如影随形。他对德意志劳工阵线临时主管作了这样的解释:“今天的国家,是我参与建设起来的。那么国家就相当于我自己的公司,因此大可以坦然地接受礼物。”


德意志劳工阵线的出纳员哪怕是贪污了一点点钱也会被移交法庭,而政府高官们却在希特勒和莱伊的许可下疯狂敛财,而这财富的最终来源还是纳粹各组织内缴纳会员费的广大会员。因此,纳粹组织内部的腐败在道德上有着双重标准,这再一次清楚地证明,希特勒身边环境中的关系网是多么腐化堕落和纠缠不清。


纳粹精英阶层的生活方式还包括如痴似狂的艺术品收藏活动。按照美国历史学家乔纳森·彼得罗普洛斯的说法,这不是因为他们真的热爱艺术,而是由于“个人和集体的自恋”,因为陈设在显眼位置的“古代大师”名画能够彰显其所有者的富裕和权势。这方面就能看出希特勒在纳粹统治集团至高无上的地位:几乎所有纳粹领导人都唯命是从地效仿他那种重古薄今的艺术趣味;在每年“大德意志艺术展”的“采购闲逛”上,元首总是享有优先购买权;对掠夺来的艺术品的支配也明确地属于元首的专有特权。希特勒光是“古代大师”名画就拥有五千多幅。筹备中的位于林茨的“元首博物馆”一旦落成,能够展出的艺术品数量将是巴黎卢浮宫的四倍。


一方面是腐败的侵吞手段,一方面是大多数艺术藏品暧昧不清的地位。它们既装点着纳粹领导人的官邸,也装饰着他们的私宅。用来购买艺术品的资金往往既有国家财政,也有私人资金,或捐款,以及可疑的私人特别基金。用国家财政的钱买来的画作常常被轻易送人,于是就变成了私人所有。这种礼物要显示出主人的权势和高雅的生活方式,但最主要的还是加强纳粹统治集团内部的关系。因此,希特勒不仅从下属那里收受艺术品礼物,也向他人赠送艺术品,以收买人心。 这种附庸风雅行为的一个奇怪方面是,甚至连马丁·鲍曼和罗伯特·莱伊这样的雇用兵一般的大老粗也购买了大量艺术品,因为他们要对希特勒亦步亦趋、上行下效,而且深知艺术品收藏在纳粹权力体制中作为身份象征的重要意义。希特勒似乎想要讽刺下属附庸风雅的行为,于是在罗伯特·莱伊生日时赠送给他一幅汉斯·格吕茨纳的画作,这幅画与德意志劳工阵线全国领袖的本性及其公众形象倒是颇为相符。这幅画的标题是《狂饮的僧侣》[25]。

[25]罗伯特·莱伊是有名的酗酒狂徒。


第三帝国的腐败的典型元素在劳改营、战俘营和集中营系统也很普遍,尤其是集中营,几乎是整个腐败体制的缩影。集中营发生严重腐败的最重要的结构原因早在纳粹统治初年就已经出现了,一个个集中营被作为不受外界监管的隔绝空间建立起来:集中营既不受普通行政机关管辖,也不听从传统政府当局的领导,因此集中营的财务完全不受国家财政监管体制的影响,况且集中营完全不受司法部门的控制,与公众之间也是隔绝的。


早期集中营的看守人员往往是无业的纳粹党活跃分子和街头打手,他们的特点是既残暴野蛮,又贪婪腐化。集中营事务总监特奥多尔·艾克在给党卫军全国领袖海因里希·希姆莱的一封信中写道,达豪集中营的第一批看守人员是“120人的腐败警卫队”,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贪污腐化”。犯人进入集中营时带来的贵重物品以及其家属寄来的钱和包裹都会被看守私吞掉。党卫军看守利用犯人来“搜罗”物资,来满足他们的私人需求,还利用集中营的现有设施,比如木工作坊,来为自己打造家具陈设。关于里希腾堡集中营的一份报告指出,“绝大部分看守都肆无忌惮地中饱私囊,不这么做的人是极少数,而且越来越少”。


汉斯·洛里茨于1936至1939年担任达豪集中营指挥官,1940至1942年担任萨克森豪森集中营指挥官。他无论是在集中营内,还是在外界,都过着骄奢淫逸的生活。比如,萨克森豪森集中营的防空洞里设有一座“日耳曼式的啤酒酒窖”、两条保龄球道和一套打靶设施,以便让指挥官大人在躲避空袭期间消遣。党卫军内部把这些设施称为“游乐场”。洛里茨命令囚犯在沃尔夫冈湖畔圣格尔根给自己建造了一座豪华别墅。当年的一位犯人就此报告称:“洛里茨享受着自己的地位带来的所有好处。他让人从萨克森豪森集中营向圣格尔根送去了四辆卡车的炼砖和木材。有犯人为他创作油画;犯人给他编织了大约60幅地毯;还给他制作皮制灯罩、洗衣篮、桌子、编织沙发、带白银装饰手柄的镇纸、精美的牙签;另外还有三扇窗户的铸铁栅栏,光是这个就让四名犯人干了两个半月。”


在1942年的一次大规模人事变动中,大约三分之一的集中营指挥官被替换,前文所述的三名指挥官洛里茨、皮奥尔科夫斯基和科赫也丢了乌纱帽。腐败虽然是很多指挥官被撤职的原因之一,但不是决定性的原因。更重要的是,集中营的功能发生了变化,转换为利用犯人为战争经济服务。经历过“斗争年代”的老指挥官们不再适应这一新职能,因为他们的领导作风就是残暴、腐化和酗酒。另外,腐败不是将这些人撤职的理由,而是因为,这些指挥官的豪华别墅和黑市买卖过于张扬,有将集中营的秘密暴露给公众的危险。


在党卫军全国领袖看来,腐败行为危及了党卫军的道德准则,阻碍了他在党卫军内部将大屠杀和“正直”和谐起来的努力。按照他的逻辑,如果一名大屠杀凶手在杀人时完全是无私地执行自己的义务,而不谋求私利,那么他也可以说自己是个正直的人。但与此同时,希姆莱从来不会让他自己的这种道德观牵着鼻子走,而是同样考虑实效和权力政治方面的因素,因此他对反腐调查的态度显然是摇摆不定的。但雪崩般大爆发的众多腐败案件也清楚地证明,希姆莱扭曲的意识形态的“正直”观念完全脱离了党卫军的实际。


卡琳·奥尔特在对党卫军集中营的研究中指出,“正直”的观念建构对一部分集中营指挥官来说,是他们的自我认识的一个核心部分。正是由于将自己与科赫这样的腐化指挥官划清界线,他们才能忠于希姆莱的理想,更加坚决果断和冷酷无情地按照党卫军的世界观基本原则行事。这是毫无疑问的,尽管这种“正直”形象的背后隐藏着一种事后的自我粉饰。在1945年后的调查和审讯过程中,党卫军人员的这种自我涂脂抹粉是一种辩护策略,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即便用希姆莱观念中的“正直”的指挥官来取代科赫这样的腐败高官,也仍然无法根除集中营中的腐败,因为腐败的体制原因仍然存在。因此,丝毫不奇怪的是,党卫军法官摩根在1944年6月,也就是腐败的指挥官皮奥尔科夫斯基被撤职两年后,在达豪集中营调查时发现了“数量巨大的来自意大利的劫掠物资(布料、肥皂、食品和享乐用品)”,这些物资“被大规模地偷窃和倒卖”。尤其是集中营管理人员贪污食品的行为导致犯人出现了灾难性的营养不良,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使用奴隶劳工的企业利润极差。 在战争的后半期,东欧的死亡营中的腐败猖獗到了让此前“老帝国”的所有集中营都黯然失色的地步。比如,在奥斯维辛,犹太犯人刚刚抵达就遭到腐败的警卫和党卫军军官的无情洗劫,珠宝、手表、黄金、货币和外汇都被大规模地侵吞。或者,例如在索比布尔集中营,犹太人甚至在死后还要被警卫们加以“利用”,谋取私利。这些警卫私自建立了一个秘密的金匠铺,将犹太人的金牙熔化并打成金条,塞入集中营管理人员的腰包。希姆莱的那种扭曲变态的“正直”观没有改变集中营腐败的体制原因,这些原因不仅在集中营中,在其他的劳改营、战俘营等地方也很有影响。


大屠杀与腐败

这个国家破坏了自己的一块基石:它腐蚀了自己的公职人员。犹太人遭到的劫掠,终有一天会以雅典悲剧的标准得到复仇。掠夺犹太人的国家让自己的公职人员也犯下了罪孽,享受劫掠来的财富,这样的国家必将灭亡,因为它的公职人员已经道德沦丧,毫无礼义廉耻。……我的一个熟人卷入了一起关于外汇的刑事案件。让人意外的是,他很快被释放了。“你花了多少钱去打通关节?”这句老百姓的口头禅标志着曾经很干净的德国现在已经脏成了什么样。“从5马克到5万马克不等。从狱警到最高机关,全都收了钱。”

汉斯·赖希曼的描述表明,在纳粹政权隐秘地剥夺犹太人权力、消灭其经济基础、强迫其移民、最终是驱逐31和谋杀的所有过程中,始终都伴随着纳粹统治下典型的五花八门的腐败行为。其实官方发布了连篇累牍的规定和命令,要求“依法”处理犹太人问题,严禁个人和机构借此机会中饱私囊。这就使得迫害犹太人过程中的腐败更值得注意。


“国家社会主义人民福利行动”柏林分部的工作人员用一种特别奸诈的手段来填充自己的腰包:他们在明知某些人是犹太人的情况下,仍然将他们吸纳进来,然后把他们传唤过来,指控他们“潜入国家社会主义人民福利行动”,以勒索钱财。


对总财务官来说,最重要的是,党组织通过“雅利安化”发财是可以的,但必须向他报告和申请批准。只有那些在施瓦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中饱私囊行为才会让他恼火,因为这种行为削弱了他对党内财政的中央管辖权。在“雅利安化”过程中,在纳粹党的各种组织机构和地区机关大量建立起来的特别基金和小金库具有财政上的独立性,因此同样也削弱了施瓦茨的中央财政分配权力。总财务官向副元首的幕僚长指出了这样一种危险:“各省部书记利用这种形势,建立了自己的小金库和基金,在未经我许可的情况下自行支配。”看来,施瓦茨正式地禁止党组织从“雅利安化”得利,绝不是为了在“雅利安化”框架内保护国家的利益,而完全是为了巩固他本人在党内的权力地位。


另外,在“雅利安化”的环境中,还有很多犯罪分子利用犹太人的绝境大发横财。犯罪分子向犹太商店索取“保护费”;野鸡律师装作搭救遇险的犹太人,拿了律师费预付金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还有人伪称自己和纳粹党高级领导人有关系,向犹太人许下天花乱坠的诺言,骗得钱财,这些诺言完全是空中楼阁。在“雅利安化”末期,德国境内急于出境的犹太人数量剧增,很多外国领事馆,尤其是南美洲和中美洲国家的领事馆,在发放签证时收取高价。要搞到一本前往阿根廷的入境签证,每人要缴纳5000帝国马克的贿金;去海地的签证就只需要1000帝国马克。这种贿赂救了很多犹太人的性命,被犹太移民称为“行善的腐败”,被认为不完全是坏事,尽管这些贿金首先被官员们私吞,并且对移民来说也是一种经济上的掠夺。


腐败在“雅利安化”框架内发挥的作用有两个方面。首先,腐败,尤其是“官方”的、以赞助和提携为表现形式的腐败,将获益者直接地与纳粹统治系统捆绑在了一起,即便这些赞助往往并不是为了保证获益者未来的忠诚,而是被理解为对党员在过去做出的物质上的“牺牲”的“补偿”。所谓的在“斗争年代”做出的“牺牲”与1933年后的“补偿”之间的联系构成了“救赎式反犹主义”的一个重要的社会心理元素。绍尔·弗里德伦德尔认为,“救赎式反犹主义”是一种具有特别的德国特色和纳粹特色的反犹主义。 其次,利用犹太人财产中饱私囊的行为使得反犹政策更加极端化,因为对犹太人的掠夺造就了一群数量不断增长的既得利益者,他们绝不愿意将吃下的东西再吐出来,因此绝不愿意看到犹太人业主回来索回自己的财产。这些既得利益者跨越了道德上的卢比孔河,只能在反犹道路上继续走下去,并且更加极端化,因为他们假如要往回走,就必须承认自己的罪孽,并将侵吞来的财产返还原主人。


1943年在慕尼黑活动的“雅利安化办公室”也从富裕犹太人那里敲诈数额巨大的“捐款”,并保证不会将他们驱逐到东欧。事实上,几乎所有人在捐款之后当即就被驱逐了。就像盖世太保的“登门拜访”一样,腐败也让驱逐和灭绝的措施更为极端化,犯罪者利用这些措施,消灭知情者。


在大城市,被出售的犹太人财产都是“没名没姓”的,买家更不会有道德顾虑。 纳粹统治者老谋深算地用这种手段来腐蚀群众的道德,他们认为,德国人民越是彻底地断绝了自己道德上的退路,就越能强烈地认同和支持纳粹统治,也就会更加“狂热”地为“最终胜利”而战。宣传部长戈培尔就此在日记中写道:“尤其是在犹太人问题上,我们已经走得这么远,绝没有任何退路了。这样也好。已经破釜沉舟的政治运动和民族,战斗起来要比还有退路的人坚决得多。” 但纳粹党的这个算计在战争末期却被证明是落了空的。一位汉堡的犹太商人由于“享受特权的跨种族婚姻”而在纳粹统治中活了下来,他在1945年初在自己的私人文件中写道,一部分德国群众对盟军即将取得的胜利非常恐惧。他写道:“很多占据了犹太人房屋和财物的人,今天非常害怕,担心犹太人会卷土重来,索回自己的财产,然后控告他们的抢劫和盗窃罪行。” 考虑到纳粹灭绝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劫掠、“疯狂的”中饱私囊、未经授权的没收以及不受监管的对犹太人财产的分配和浪费到了多么惊人的规模,就可以得出结论:腐败绝非孤立的边缘现象,而是体制固有的普遍现象,或者说是纳粹统治系统的一个根本性行为。


一些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将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看作精确运转的官僚机器的齿轮组。比如,汉斯—京特·阿德勒的巨著《被管理的人》就持这样的观点。劳尔·希尔贝格认为纳粹官僚具有“不可腐蚀的计划和管理上的细致缜密”。一个非常夸张的例子是,社会学家齐格蒙·鲍曼将纳粹国家的体制阐释为马克斯·韦伯设想的那种官僚体制。而历史真相与上述的这些观点是不相符的。鲍曼对纳粹统治手段,比如帝国保安总局所属机构或占领区行政机关的世界观责任的认识是错误的。纳粹体制的结构和行为与韦伯描述的官僚体制概念的范畴完全无法调和。 当然,如果没有现代国家的官僚机构,对欧洲犹太人的规模如此之大的屠杀是不可能办得到的。但我们绝不可以简单化地将大屠杀视为一场不带个人感情的、官僚的、精确执行的国家罪行。专断残暴、个人和组织的公开谋取私利、个人的极端手段和措施,以及有时达到无政府主义程度的对犹太人的掠夺和谋杀——这些同样是大屠杀的特点。谋求物质利益不是大屠杀的动因,而只是它的一个伴随现象。但对于很多参与者来说,物质利益却是一个不可低估的动机。除了意识形态的狂热和道德败坏的官僚常规外,“低级”的动机(比如贪婪),也对大屠杀起到了推动作用。在这样一个统治系统——重要的国家机构的运作不再受到正常原则的约束和监管,受害者被剥夺人性,受害者的财产则被以意识形态手段诬蔑为赃物——内,腐败找到了理想的温床。


纳粹党人试图把杀害犹太人的行为按照意识形态分成两类:要么是谋杀,要么是,按照希姆莱的话说,“在过去和将来都永远不会被书写下来的光辉一页”。但蔓延的腐败让这种区分很成问题。如果某人是在上级的保护和授意下,或者凭借公职权力杀死犹太人,那么就算在此过程中捞点油水,也不用担心受到刑法追究。如果凶手在此过程中表现出了“低级动机”(这是谋杀罪名成立的一个重要因素)——如贪婪、虐待狂、奸诈——虽然官方对此不能接受,但却默许地予以容忍,因为“低级动机”在功能上对大屠杀有用。只有那些追求私利,并且在体制框架之外杀死犹太人的凶手,才会被视为谋杀犯,遭到严惩。


“……放走老虎”:内特林案和马尔迈斯特案

“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其他政权,能够像国家社会主义政权这样,对所有形式的腐败展开如此彻底和坚决的斗争。”党卫军法官康拉德·摩根于1943年如此浓墨重彩地赞扬了第三帝国的反腐措施。在纳粹政权典型的自吹自擂中,为了将纳粹主义装扮成政治廉洁的化身,他们丝毫不会吝惜夸张的形容词,尽管宣传和真实情况——纳粹政权在体制上缺乏反腐能力——之间有着巨大的鸿沟。


1933年5月,纳粹政府对欺诈和贪腐的量刑标准予以提高,“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最高十年监禁。“情节严重”是指“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这是典型的纳粹法学概念,弹性极大,可以随心所欲地加以解释。


第三帝国蔓延的腐败问题的体制基础早在1933年初的“夺权”阶段就已形成。柏林的国家特别专员利珀特的专制手段——利用“保护性监禁”敲诈钱财——就是一个生动的例子。政治分权制度被废除,所有能够实施权力监管、阻止腐败蔓延的分权制衡机制都被排除掉了。议会被解散,或者被改造成唯一功能就是为领导人鼓掌喝彩的拍马机器。于是议会对行政权力起到平衡作用的监管功能也消失了,对财政的监管权、对违法行为的公开讨论、批判性的质询都不复存在,也不可能由议会任命监管和调查委员会。


第三帝国的统治者在短短几个月内就摆脱了对自己的行为做解释的所有责任,并通过对新闻界的“一体化”,让公众的批评都噤声了。在1933年之前,新闻界还能让很大一部分公众知晓当时的腐败现象,调动他们的情绪,甚至使得他们做出过激反应(右翼在反对魏玛“体制”的斗争中对此加以了利用)。1933年之后,新闻界的领导者就确保读者只能读到对政府的丰功伟绩歌功颂德的宣传。只有在统治者认为有利的时候,才会允许对贪赃枉法行为做报道。有的时候,这种报道非常晦涩模糊,读者必须要有读懂字里行间言外之意的本事才行。新闻界在报道针对贪腐纳粹党官员的诉讼时,会对被告的政治身份做出非常艺术性的改写。于是,纳粹党的政工干部在报道中就变成了“在某位任职的领导干部”。


对于腐败分子来说,除非他们卷入了体制内部的权力斗争,或是在自己的靠山和保护人眼中失去了所有的利用价值,或是侵吞了党及其组织的财产,否则就不必害怕自己的腐败行为受到检举控诉。在贪污党产方面,仅从1934至1941年,纳粹党总财务官施瓦茨就在普通法庭提起了10887项诉讼。当然,如此之高的数字也仍然只是冰山一角,因为只有那些由纳粹党总财务官提出的刑事诉讼才会被提交到普通法庭,而国家检察官被明确禁止独立开展调查,也无权没收纳粹党的账簿和财务凭证。因此,法庭在判决时只能完全依赖纳粹党总财务官及其审计员提供的信息。另外,纳粹党总财务官还有权要求将案件进行秘密审理,可以指定证人和专业鉴定人员,或者将审理进程限制到个别犯罪事实上。纳粹党总财务官的审计员作为证人、专业鉴定人员和观察员参加庭审,对法庭进行监视,确保法庭遵守上述原则。于是,司法部门的调查和审理的空间被限制得很死,只有纳粹党总财务官认为有利的那些党内腐败案件才会受到审理。总财务官会从政治、私人关系或其他因素上考虑,对某些贪腐分子不予处罚,于是这些案情就会被遮掩起来。


在有些案件中,腐败的纳粹党人损害的不是纳粹党及其组织机构的利益,警察和司法部门的调查和活动空间就大很多,因为他们不需要屈从于纳粹党总财务官的严格规定。但在这些案件中,他们却常常遇到纳粹高官的顽强抵抗。这些高官认为庇护自己的下属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且他们在“斗争年代”就养成了对警察和司法部门的强烈憎恶。


在第三帝国,反腐不仅仅是主管的司法机关的责任。尤其是,政工干部对司法部门施加的影响会将刑事调查和审理转移到政治领域中。甚至是否提起诉讼,就已经是个政治问题,因此要在政治领域内解决。 于是,很多腐败的纳粹党人虽然犯罪事实铁证如山,但还是能够逍遥法外,因为他们能够找到政治靠山。这些靠山会把调查程序撤销,或者为他们争取宽大处理


除了对司法部门施加影响之外,有些纳粹党人还有一种办法可以阻挠纳粹党官员受到处罚:他们将案件,尤其是腐败案,移交给纳粹党自己的法庭,在党内部处理案件,把普通法庭排除出去。纳粹党内法庭的前身是1933年以前的调查与调解委员会(Uschla),从党支部领导人以上,由具体负责的高级领导人管辖。这些高级领导人有权将主管法官撤职。根据1934年2月纳粹党中央发布的指令,党内法庭的最高职责是维护党及其成员的声誉,并对意见分歧进行调解。正因为此,党内法庭算不得真正的独立司法机关,而是党内机关,它存在的理由就是为了从政治上利用它。因此,党内法庭的判决是由纳粹党的朋党之交、门阀和小集团结构来决定的,于是被告能够受到什么样的处理,首先取决于他在党的等级结构中的地位,他是否从属于某个特定的统治小集团,以及政治上和私人关系上的机会主义。


党内法庭要随时为纳粹党干部服务,但绝不能成为一支能够对党的干部指手画脚,甚至对其有约束力的独立力量。1942年,最高党内法官布赫胆大包天地反对希特勒的一项决定,将省部书记约瑟夫·瓦格纳开除党籍,遭到了希特勒狗血喷头的痛斥,党内法庭的政治势力一下子锐减为零。1942年11月21日,希特勒在命令中指示,党内法庭不应当“根据正式法律的观点,而是应当遵照党的运动的政治需求”进行裁决。 “元首”对持久的反腐斗争并无兴趣。他自己就利用提携和赠礼的体制来巩固自己的权力地位,以及赏赐忠实的追随者。谁要是做出对他本人不忠不孝的事情,或者触犯了纳粹意识形态的基本原则,希特勒是极其严厉、绝不宽贷的;但对于部下的中饱私囊和腐败行为,他一般是会罩着的。第三帝国期间被撤职的所有省部书记和政权高级领导人中没有一个是因为腐败倒台的。“如果我们这里有人因为腐败被判刑,我们不可以说:看哪,这都是什么世道!这都只是个案而已!”希特勒有一次在餐桌上谈话时把腐败问题就这么不屑一顾地打发掉了。 只有在一个方面,希特勒会比较敏感,那就是“党或国家公职人员与私营经济的联系”这个话题。1942年他有一次滔滔不绝地就此话题谈了一整夜。他批评了有些帝国议会议员在私企董事会任职的事情,并要求党的领导干部“不要牵扯到私营经济利益中去”,甚至尽可能不要收受私企的好处。有139名帝国议会(议会本来也没有什么影响力)议员遵照指示,放弃了在私企董事会的职务,但大多数干部都把希特勒的这番命令当作耳旁风。希特勒这么做倒并不是因为反对腐败,而是因为他首先要确保自己个人的地位。他要党的领导干部直接地、彻底地忠诚于他一个人,而不是同时还要兼顾私企的利益。


只有在少数案件中,帝国保安总局才动用了党卫军和警察的司法部门来调查审理,因为党卫军和警察内部官官相护,保护自己人不受查处,而且上级也很少会揭发部下的过失。在这个由暴力、中饱私囊和非常规的行事方式焊接而成的密谋小集体内,谁要是告发同事或上级的腐败行为,不仅没有人相信他,他还会被认为是爱发怨言的牢骚鬼,被疏远、被处分调离。一名刑警专员检举同事的腐败和黑市交易行为,却被以“滥用职权、胁迫他人”的罪名关押了六周之久,在此期间他的同事们把全部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消灭得一干二净。最后这名刑警专员被贬到了一座“劳改营”任职。


1942年3月21日,希特勒发布“关于领导干部的生活方式”的命令,要求他们“做出表率”,“一丝不苟地、理所当然地严格削减开支”。谁若是胆敢抗命不遵,“不管是谁,不管他的地位有多高,一定严惩不贷,绝不姑息”。1942年4月26日,希特勒在帝国议会的一次讲话中指出,必须要将“疏忽失职行为从国家机关无情地驱逐出去,不管是谁,也不管他有多大的权力”。根据党卫军保安处的调查,民众对希特勒的这次讲话十分欢迎,认为它是“反对任何形式的腐败和渎职行为的不留情面的斗争动员”。但另一方面,群众同时还希望能够“撤除一些领导人的职务”,“无情地大力查处更多的腐败案件”。 下文将证明,由于纳粹领导人的官官相护,这种反腐声明根本就是雷声大雨点小。没有一个高级领导人因为腐败而落马。但是政府已经把自己逼到了风口浪尖上,如果不做些什么,就无法向群众交待了。从1942年初开始,群众产生了一种期望,要求政府严惩一批贪腐分子,以儆效尤。为了满足群众的要求,政府不得不丢车保帅,采取一些象征性的反腐措施。


纳粹党及其组织遮掩腐败行为的做法在过去一直很成功,在“亚诺夫斯基案”中却失败了,这是因为警察和司法部门已经从柏林获得了明确的政治支持。各机关的代表人已经达成一致,要利用此案做个象征性的文章,牺牲掉一个省部干部,反正他也不属于纳粹党的领导层圈子。 这个决定是于1942年6月27日在柏林的一次会议上做出的。参会的除了“国家社会主义人民福利行动最高指挥官”希尔根菲尔特之外,还有帝国保安总局、纳粹党总财务官、纳粹党中央办公室的代表。根据调查,希尔根菲尔特自己在此案中也陷得很深。他起初试图把案子遮掩住,但后来因为急于洗清自己、与罪犯脱离干系,于是装模作样地要求对涉案的“国家社会主义人民福利行动”官员“严惩不贷”。帝国保安总局的代表,党卫军少校尤斯图斯·拜尔指出,有鉴于当前的国内政治形势,“群众的情绪及元首最近一次讲话都要求对此类案件大力查处”。他的这个态度得到了党卫军全国领袖海因里希·希姆莱的全力支持。在这些压力下,纳粹党总财务官的代表也调转到强硬路线上,主张“对罪犯予以无情的严惩”。 于是,基尔特别法庭于1942年8月28日,根据《民族败类处罚规定》第4条,将“国家社会主义人民福利行动”省部领导人亚诺夫斯基、县级领导人赫尔曼·施特格曼、省总部领导人库尔特·埃克霍夫判处死刑,将另外15名“国家社会主义人民福利行动”官员判处两个月至八年不等的监禁。但这个判决能否真正得到执行还是个问题,因为在幕后又发生了激烈的争论。这再一次表明,司法部门不具有独立性,依赖于政治领导层,并受其利用。


尽管这个判决并没有公之于众,但根据基尔总检察长向帝国司法部的报告,它“在群众所有圈子里都成了激烈争论的话题”。很多老百姓对判决能否得到执行表示怀疑,并猜测,判决“只是纸面上的”,只不过是场“闹剧”而已,所有被判刑的人“至迟到战争结束”就自由了。有传闻说,亚诺夫斯基的妻子每个月能从“国家社会主义人民福利行动”拿到600帝国马克的抚养金,这让群众更加“情绪激动”了。总检察长称,群众中出现了“集体的精神极度不安”,这对党和司法部门的声誉造成了损害。


严酷的量刑尺度和动用《民族败类处罚规定》来打击腐败的党干部的做法在1942年之后虽然向群众显示了政府“无情打击”腐败的决心,但绝非真正成功的反腐行动。从下文的内特林和马尔迈斯特的腐败案可以看出,将个别贪官污吏处死的做法只是证明了群众中流传的那句顺口溜:“打死苍蝇,放走老虎。”尽管一些贪腐分子受到严惩,尽管希特勒命令领导干部要生活节俭,纳粹政权在战争的后半期仍然没有办法迫使党的领导人遵纪守法,对同样的犯罪行为仍然像以前那样,使用双重标准。


在1942年6月,帝国皮革管制委员会在一次企业审查中识破了马尔迈斯特的花招,发现有很多人在没有配给证的情况下从他那里购买了定制皮鞋,有时是用实物交易的。马尔迈斯特的主顾的名单简直就是第三帝国的名人录,其中赫然有:希特勒、戈林、帝国新闻总长奥托·迪特里希博士、党卫军上将维尔纳·洛伦茨、省部书记恩斯特·威廉·博勒、国务秘书奥托·迈斯纳博士、国务秘书保罗·克尔纳、国务秘书赫伯特·巴克、党卫军上将威廉·比特里希、希特勒的副官党卫军中将尤利乌斯·绍布、希姆莱的副官党卫军准将鲁道夫·冯·阿尔文斯莱本、帝国部长拉默斯的女儿和女婿,以及帝国组织部长莱伊的儿子。 帝国皮革管制委员会火速决定,对上述人士不再进行任何调查,而是将调查局限于那些不属于国家领导人的顾客们。帝国司法部也立即加入了对此案的遮掩。部级领导约埃尔博士作出指示,“对于部级主任以上”,地方警察当局不得对其进行讯问。最后几乎所有针对顾客的调查都被叫停,只有马尔迈斯特自己因为战争经济犯罪被判了三年徒刑。特别法庭对马尔迈斯特格外开恩,因为此案没有造成公众影响。在审讯过程中,他的大部分主顾的名字都被隐去,案件卷宗上盖着这样的章:“根据帝国刑法第83条,此案属于国家机密。” 此案再次证明,纳粹政权的领导人享有一种特殊地位,哪怕是腐败的事实已经被证实,也不用害怕受到处罚。1942年之后和之前相比的唯一变化是,高级领导人为了安抚群众日渐高涨的不满情绪,愿意牺牲掉中下层的官员,以便转移群众对自己的过失的注意力。纳粹统治系统的结构对于所有的反腐努力来说都是刀枪不入,因为原本有可能起到调查作用的机关几乎总是自己束住自己的手脚,就像马尔迈斯特案中的帝国皮革管制委员会和帝国司法部那样,它们对遮掩腐败案的做法早已烂熟于心,主动放弃了任何形式的批评检查。


在第三帝国垂死挣扎的剧痛中,纳粹政权的领导层再次掀起了疯狂的反腐活动,成立了新的机关,如“陆军中央法庭”;海因里希·希姆莱在1944年12月发布了一道关于打击内政部门(即传统的职业官僚领域)腐败的荒诞命令;帝国审计总署署长在1945年初大声呼吁要加强反腐。所有这些“措施国家”的上蹿下跳式的活动不仅来得太晚,而且仍然没有触及纳粹政权内所有滋生腐败的体制。1933年以来的事件证明,如果没有权力监管和分权制衡,没有针砭时弊的公众和新闻自由,如果所有的政府机关都不遵守常规的原则,如果没有独立的监管机构,所有的反腐行动都注定要失败。


腐败与“民意”

自1933年以来,腐败就一直是群众热衷的谈资。它在政府宣传的官方渠道越是被视为禁忌,在群众中就越是发展成一种私下里的“热门话题”。尽管纳粹党人对这方面的“民意”的尊重很有限,例如只是在战争后半期象征性地查处了一些腐败党员,但监视民情的政府机关却对群众的批评和不满作了细致入微的记录,正如盖世太保和党卫军保安处的形势报告能够详细证明的那样。 “不是干部观察群众,而是群众在观察干部,而且是目光敏锐地观察。”国家警察科隆分局在1935年如此描述群众对腐败这个话题的敏感度。在纳粹统治的最初几年,几乎所有的国家警察分局都记录到了群众“对贪官污吏统治和贪污腐败的怨言”。


被政府宣传控制的新闻界对这种事情讳莫如深,但这也压制不了群众的怨声载道。恰恰相反,“被驯服的新闻界的沉默”——这是萨克森省长的讽刺说法——对政府来说不但无效,反而有害,而且更助长了谣言的散布。由于遮掩事实和刻意沉默,政府丧失了所有辟谣的机会,导致关于腐败的谣言四处传播,贪腐的金钱数额也被大大夸大。“政府越是不允许群众去一探腐败泥沼的究竟,群众就越是热衷于这个话题,并试图自己去探究,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社会民主党流亡理事会关于德国事务的报道在1936年如此描述新闻封堵和造谣传谣之间的关系。


在1938年1月,流传着一封《致弗兰肯零售业人士的公开信》,其中详细描绘了省部书记的奢侈生活,最后一段是:

如果元首阿道夫·希特勒要求我们这么做的话,我们会心甘情愿地将全部(原文为着重体)营业额和最后一个芬尼都捐献出来!但对于一个贪官污吏——甚至最腐败的赤色体制也不会滋生出这样的腐败分子来——对于一个贪图享乐的人,一个四处大吼大叫的游手好闲之徒,我们一分钱也不给。他的别墅、破产的庄园、汽车、“电影明星”和剧院小婊子,他的出国旅游,以及让同伙闭嘴的收买人心的钱,都应当让他自己付账!

这封公开信的语气虽然非常强烈,但对希特勒本人的正面评价却表明,群众对腐败的批评几乎从来不会对整个纳粹统治提出质疑,而是对政权提出有限的批评。“如果元首知道这事就好了!”这样口口相传的话对于群众的基本态度,即在针砭时弊时几乎总是对政府仍然赤胆忠心来说是非常典型的。早在纳粹统治的初期,国家警察机关就在其形势报告中指出,群众不仅对希特勒本人没有任何批评,而且纳粹“金雉鸡”[39]们的丑行越是被揭露出来,元首的形象就越是光辉伟大。“群众看到元首始终是生活朴素、态度谦逊,对他一直高度信任。因此人们以最真挚热诚的方式庆祝元首的生日。”柏林警察局长在1935年5月如此说道。

[39]“金雉鸡”是第三帝国时期老百姓对纳粹党高官和高级将领的一种戏谑的称呼,因为他们的制服非常富丽堂皇。


在20世纪30年代后半期,有两个新发展使得这种国内政治问题大大缓和了。首先,与纳粹政府内政外交的辉煌成就相比,腐败在民众心目中根本算不得什么重要问题;贪污腐败和结党营私被认为是一个总的来讲非常成功的政权的阴暗面,受到容忍。另外,群众对腐败行为渐渐习以为常,感觉也变得迟钝了。“人民对一切丑行都冷静超然地予以容忍,着实令人震惊。”社会民主党流亡理事会在1937年11月报告称,“从这种冷静超然,我们可以看出,道德已经沦丧到了什么程度。很多群众对任人唯亲和贪污腐败已经甘心容忍。”有些上了年纪的人对腐败的愤怒已经不能被较年轻的人所理解。群众听天由命的基本态度在“民不告,官不管”这句话中体现得淋漓尽致。记者雷蒙德·普雷策尔(化名塞巴斯蒂安·哈夫纳)在30年代末得出结论,人民已经完全领悟了官方对腐败话题的禁忌:

由于纳粹领导人的贪腐数额极大,困惑的德国公众已经不用正常的名字称呼这种行为了。这些强盗是些大土匪,已经摇身一变成了权势炙手可热的大老爷。他们的权力极大,又极其厚颜无耻,人们不是为遭到抢劫而感到愤慨,倒是要庆幸,自己的东西还没有被抢光。

30年代后半期经济的蓬勃发展是群众的谅解和容忍态度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经济危机的凄惨岁月之后,群众对富丽堂皇的装扮并不感到反感,在某种程度上还认为这是富足生活和新德国的强大国威的恰当体现,对其表示欢迎。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奢侈成癖、腐化堕落的赫尔曼·戈林为什么毋庸置疑地受到群众爱戴了。他和他的妻子,曾经是演员的埃米·松内曼,满足了老百姓“追星”的需求。 1941年底1942年初,群众对腐败无动于衷地容忍甚至是接受的阶段结束了,让位于一种敏感。德军在莫斯科城下的失败、盟军开始集中轰炸德国城市,以及粮食供应的缩减,使得群众发出了“极其激烈的不满呼声”,同时人们也更加抱怨领导人享用的“外交官配给”。亚诺夫斯基和内特林那样的案件如果是在30年代肯定不会引起多少注意,现在却能引起群众的高度关注和一连几周的激烈讨论。 工人以激烈的言辞表达了对“民族共同体”内不同阶层承受战争苦难的程度不同和享受的生活条件不平等的不满。例如,一名工人对内特林案评论道:“我们希望终有一天能看到,对待那些大佬们也像对待平头百姓一样,否则的话,这个国家就要被冰雹砸得千疮百孔了。”党卫军保安处报告称,“群众对领导阶层的腐败现象越来越关注”。群众对当时的局面概括如下:“打死苍蝇,放走老虎。非常大的老虎不仅不怕被打,还能吃到更多肉。”


政府领导层对群众的怨言的应对方法就是,通过象征性地、展示性地查处若干官员来安抚群众。早在纳粹统治的早期,政府就一直是这么做的,治标不治本,目标仅仅是安抚一下群众,而不会造成什么体制性的影响,因为那样的影响有可能会危及整个统治系统。但出现了一个新现象:在纳粹党内部,也有人表示出对腐败的不满了。尤其是在斯大林格勒的惨败之后,很多党员不再对贪污腐败和骄奢淫逸的行为无动于衷了。


结束语

近期关于迫害犹太人的纳粹机构的研究突出地表明,纳粹统治下的很多“官僚系统”的特点是,将世界观的信仰与不受任何限制的行为方式结合了起来。权力监管的缺失使得纳粹党人得以不受阻挠地谋取私利、掠夺受害者的物质财富。尤其是腐败现象让我们感到,将迫害犹太人的机构描述为经典的“官僚机器”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这种描述与其说是澄清了这些机构的特征,倒不如说是让它愈发难解了。


第三帝国的反腐斗争的最大特点是专横霸道和随意任性。很多“达官贵人”由于自己的地位和政治靠山的保护,可以为所欲为,而下级官员在逾矩时却要面对极其严厉的处罚。于是,就出现了遭到打击的腐败、受到容忍的腐败和体制化的腐败三者并存的怪现状,而且这三者之间的界线也是有流动性的。对于某个腐败案件是否要进行查处,首先取决于这么做在政治上是否有利。普通法庭和党内法庭都是“元首国家”的没有独立性的机关,无法实施有效的司法诉讼。但在第三帝国,统治集团内部的臭名昭著的派系斗争却能带来一定程度的腐败监管,因为这种斗争常常是由于各派系互相指责对方腐败而展开的。 在第三帝国体制化的腐败的顶端,是希特勒本人。他通过赠礼、优待和资助的体制,来额外地巩固自己魅力十足的地位,他的玩世不恭的统治手段以身边人的道德败坏为基础。他努力通过物质手段,将其他领导人拴牢,但这并不能证明纳粹统治系统所谓的独裁特征。“希特勒体制”并非凌驾于数量众多的恩主—门客结构之上,而是与其在同一个层面上共存,这些结构在纳粹体制中是横向发展的。在这方面最突出的是各省的“诸侯”们,他们一般都控制着完善的小金库和基金会的系统,这些系统既不受纳粹党总财务官的监管,也不受国家中央权力的控制。虽然希特勒的权力足够强大,地位足够巩固,能够约束住腐败的封疆大吏们,但是元首在面对腐败问题时却非常冷漠(这很能说明问题),即便罪恶滔天的封臣也能保住自己的位子。


在纳粹统治集团的上层,腐败不仅仅是狭义的物质财富来源。很多纳粹高级领导人拥有庄园和猎区,还收藏艺术品,他们这是在模仿贵族的生活方式。在获取这些表明身份地位的身外之物的过程中,他们往往杀人越货、胡作非为。他们的骄奢淫逸的生活方式——赫尔曼·戈林是其极端形式的代表——在外观上标示了1933年后精英集团的变化,强调了纳粹党人对社会的领导权,并昭然地突出各自在第三帝国统治集团内的地位。


纳粹体制的管理不善和效率低下的例子不胜枚举,因此说纳粹政权进行了有意识的“现代化”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但另一方面,我们面对着这样的问题:我们真的可以用传统的效率标准来评价纳粹政权吗?这种标准对于纳粹政权会不会完全无效呢?在纳粹统治下,货币本来就没有什么作用,政权靠借贷生存,借以开拓资源的则是最原始的手段——掠夺。纳粹政权劫掠和收集大量资产并将其投入灭绝机器的“工作效率”是极高的,也取得了骇人听闻的“成果”。在这样的体制中,腐败造成的高成本和收入亏空不是那么引人注目。在纳粹党人看来,腐败有时降低了效率、破坏了政府机能,但有时却是政治上的朋党体制的“润滑剂”,因此起到了推动政府运转和稳定全局的作用。另外,腐败鼓动更多人加入到“雅利安化”、大屠杀和剥削占领区的活动中。虽然德国群众对腐败进行了大规模的口诛笔伐,但德国社会的确是通过腐败获得了很多好处。 如果我们不把纳粹统治视为自上而下的独裁政权,而把它看作德国社会以各种方式广泛参与的社会行为,那么我们就会看到,腐败将纳粹统治和德国社会紧密交织起来,很多“普通的德国人”也通过中饱私囊参与到了纳粹的压迫和灭绝政策中来。


注释

[11]奥革阿斯是希腊神话中的埃利斯国王,太阳神赫利俄斯之子,拥有大批牲畜。欧律斯透斯要求赫拉克勒斯完成的十二项功绩之一就是在一天之内清理奥革阿斯的牲口圈,奥革阿斯也答应将他牲畜的十分之一作为报酬送给赫拉克勒斯。赫拉克勒斯挖掘沟渠,将阿尔普斯河和佩纽斯河(一说是两者之一)的河水引来,冲洗牲口圈,完成了任务。奥革阿斯反悔,拒绝给赫拉克勒斯牲畜,于是赫拉克勒斯杀死了奥革阿斯及其儿子们。因传说奥革阿斯的牛圈三十年从未打扫,污秽不堪,所以在西方常以“奥革阿斯的牛圈”来形容“最肮脏的地方或者积累成堆的难以解决的问题”


以上摘自: 《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 《纳粹德国的腐败与反腐》
作者:(德)弗兰克·巴约尔
译者: 陆大鹏
出版社:译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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